问题 | 建设项目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不具备从事建设活动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投资计划不符合程序,未经国家批准 (3)承包人将所有施工项目分包给第三方 (4)在分拆承包商承包的所有施工项目后,承包商以分包的名义将其分包给第三方。(5)建设项目总承包商未经业主同意将部分合同项目分包出去。(6)分包商将合同项目分包出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关联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个人,(二)资质等级较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资质水平高;如果项目本身具备建设能力,且项目已竣工并通过验收,本合同一般不视为无效。(3)无总承包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建设申请手续而签订的“三不”项目建设合同,确认无效;但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合同履行过程中无“三不”或诉讼前已办妥手续的,确认合同有效。违反《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超大型建设项目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经批准后可以办理手续,且不存在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确认合同有效 5。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超过施工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具备与建设工程要求相一致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有效合同办理,项目资金可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资质等级结算。但严重超过企业施工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在这方面,,要始终把握住,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指1995年10月15日起实施的新规定,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定)第29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条例》批准的承包工程范围开展工程承包活动,少数经业主同意,并经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优质企业可以适当超出批准的承包工程范围。承包人跨省、区、市承揽工程,未办理外国建筑企业承揽工程许可手续的,责令其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处理,不得认定合同无效。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合同无效;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在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的,在建设工程未经招标投标的情况下,认为已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不妥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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