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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欺诈案例分析
释义

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从该协会招聘了一名销售主管,王去应聘。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王向企业提交了一份书面描述,说明过去曾在多家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企业急需人才,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来打开销售局面。他们对王的工作经验相当满意,因此双方立即协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总监,试用期为三个月;Wang全权负责企业的销售业务,并有权决定销售部门人员的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要求王某工作
    

两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一般,即要求王某制定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并决定从以前的工作单位雇用一名同事。再过两个月,企业发现王的销售业绩仍然没有改善,因此怀疑王的工作经验。因此,企业派人去调查王提供的过去经验。经调查,王先生关于他曾在多家企业担任销售主管的说法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继续工作可能带来的问题,企业立即做出终止合同的决定。王认为,他正在努力开发销售渠道,即将实现业绩。他以前的工作经历与他目前的工作无关,企业没有理由立即终止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双方原因:
    

王认为自己是通过考核和录用进入企业的,不能在短时间内表达自己的能力。这与销售工作的特点有关。其以前的工作经历与其目前的工作无关,企业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企业认为员工以前的工作经历是企业聘用员工的参考条件。该企业之所以决定聘用王,是因为他曾在多家企业担任过销售主管,而且他的劳动合同是通过欺诈手段签订的。发现王先生没有在多家企业担任销售主管的经验,因此,企业可以决定终止合同
    

评论和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调查发现王的工作经历不真实后,企业是否可以决定终止合同
    

劳动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劳动法》的这一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但是,如果当事人以欺诈或威胁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吗?对此,《劳动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即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该“无法律约束力”是从劳动合同签订时开始计算的,即劳动合同从未产生过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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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