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的效力如何? |
释义 |
【案例】 2009年11月,贾某与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孙某将其拥有的房屋出租给贾某进行商业运营,为期一年,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2010年6月,孙先生在未通知贾先生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a先生认为,在租赁期内,他对该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Sun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并起诉法院,要求法院裁定Sun与第三方之间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并确认其拥有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观点] sun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的效力是什么?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和《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贾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租赁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孙先生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出售房屋侵犯了贾先生的优先购买权,环保局与第三方之间的房屋销售合同应视为无效,而孙某的行为也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附属于承租人权利的权利,承租人的权利是根据租赁合同取得的债权,因此优先购买权本质上也是债权,对第三人没有效力,环境保护局与第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贾某可以向孙某要求相应的赔偿 [律师声明] 郑州律师同意第二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来看,我国《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因此,优先购买权不属于物权范畴,也不具有“世界相关性”,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附属于租赁关系。该权利的确立也是法律对房屋所有人的一项附加义务,可以自动成为销售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本质上仍然是一项债权,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效力。其次,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照本规定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出售无效”。然而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承租人就出售出租房屋或者有其他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城市房屋法》司法解释2009年se合同变相修改了《民法司法解释公告》。“因此,如果承租人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2009年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此,我国现行法律也承认了优先购买权,且房屋买卖合同无效ssor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有效的 承租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sun在未事先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出售了房屋。Jia不得声称sun与第三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要求sun给予相应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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