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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备案是否不影响土地交换合同的效力
释义

无论记录是否不影响土地交换合同的有效性,土地交换应提交业主备案,这不是土地交换合同生效的必要因素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人可以依法通过租赁(分包)、参股或其他方式自主决定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并报业主备案。然而,本条所强调的备案只是一种行政手段,而不是合同效力的一个要素。它属于管理规范,而不是有效性规范。因此,不能以备案为理由否定土地交换协议的效力。第二,交换土地的农民已成为实际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收入属于承包人。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土地交换协议,双方之间的土地交换及其承包经营权和义务的交换是长期的,而当事人已实际耕种交换土地多年,且无任何异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的立法目的是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情况。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备案的性质只是公示,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是合同的有效内容。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交易备案制度还不完善。未经备案就否定交换协议的效力,不符合农村的客观现实,不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流转的正常秩序。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依法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以转让土地合同管理权的土地合同未备案为理由,业主不支持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土地互换应报业主备案,这不是土地交换合同有效性的必要因素。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可以依法自主决定以租赁(转包)、参股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并报发包人备案。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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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