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制度,实质上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有很大不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制度是中国民商领域按照国际惯例建立的统一法律制度;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国家根据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而建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与相关国际公约所指的仲裁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综上所述,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并非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在县、市、市辖区按行政区划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其常设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就受理范围而言,仲裁涵盖了绝大多数民事和经济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就管辖权而言,仲裁受协议的管辖,双方可独立选择诉讼或仲裁或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区管辖和级管辖。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无需达成仲裁协议。就裁决的效力而言,仲裁采用终局裁决制,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是终局的,当事人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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