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和报告程序 |
释义 |
1、 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 2。举报人的电话报告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收到举报信后,应当及时登记;接到举报人本人举报时,应当填写举报表,并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举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拒绝签名 三、接受举报人电话或口头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或姓名)、地址以及举报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或单位) 四、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人亲自或者电话举报的,应当通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举报;信访的,应当书面举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我会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接受举报。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应在立案之日起30天内完成;如果情况特别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如果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调查结果,劳动行政部门应通知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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