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不公平待遇 |
释义 |
2005年5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名用人单位向一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索要违约金和培训费,并决定调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取消一家服装公司要求周返回的培训费中的工资和福利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与某服装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全面、自觉履行。服装厂更名为服装公司不影响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的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一家制衣厂出资将周送到上海东华大学接受培训。双方同意“周某在任职期间自愿离职、申请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服装厂支付2万元违约金,按服务年限平分培训贡献额,并按服务期的比例递减支付给服装厂“.根据双方约定,周在接受培训后应在某服装公司工作一定年限,周在约定的服务期内终止与某服装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投资培训、招聘或为员工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的,双方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或约定服务期限。员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万元是被告对培训费用和周工资的两倍多。如果周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这是不公平的,应根据周的工资和服装厂的培训费用进行调整。周在培训费期间仍然是一家服装厂的成员,并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的权利。培训期满后,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复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收回培训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为此,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周被判处向一家服装公司支付8000元违约金,并赔偿一家服装公司培训费88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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