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例分析 |
释义 |
有三间卧室和一个庭院的房子。甲、乙双方租用其中两套。经房东同意,甲、乙双方将剩余房间转租给C夫妇,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2008年3月至12月,租金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租金1500元,并支付两个月定金1000元。4月,乙方因工作关系与房东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随后乙方将该房屋出租给另一对夫妇D。5月,C夫妇想退房,与甲方发生纠纷。C夫妇提议:1。乙方解除合同,合同变更,且该方合同无效,要求退还押金并终止合同;2.当他们租房子时,他们是两个单身汉,但现在一个房间租给了两个人以外的一对夫妇,他们可以使用的公共空间减少了,所以他们要求终止合同。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在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况下,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 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修改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 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本合同的一方乙方迁出,但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其次,对于丈夫和妻子C,他们在租房时建议他们是两个单身人士,但现在一个房间租给了两个以外的夫妇,因此他们可以使用更少的公共空间来请求终止合同;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满足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2) 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3)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4) 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其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未能实现合同目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丈夫和妻子C提出的终止合同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第三,在第二种情况下,从上述分析来看,如果丈夫和妻子C终止合同,他们似乎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丈夫和妻子C想要终止合同,他们仍然可以找到法律依据,但他们不能遵守合同法;从案件事实可以看出,甲、乙双方及丙方夫妻约定的是一份6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口头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无限期租赁。根据第215条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是不确定合同,即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随时终止合同的法定权利。丈夫和妻子C可以要求立即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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