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未经授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
释义 |
1、 案例 (I)案例 王原是a公司的销售人员,于1997年7月被该公司解雇。1997年8月,李用自己的钥匙偷了两份空白合同,盖上了公司的公章。同一个月,李用空白合同与A公司签订了B公司的销售合同,根据合同,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价值300万元的货物,并在交货时付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积极组织供货,并致函a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人员。a公司答复说,它不知道该合同,并要求B公司不要向其交货。在收到a公司的回复后,B公司认为与a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但a公司拒绝接受。B公司随后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 (II)对本案的不同看法 一些人认为,王使用被盗的空白合同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严重违法的,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a公司不受合同约束。因此,a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于B公司的损失,王应承担责任。也有人认为,王某与B公司签订了没有代理权的合同,其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王以a公司和B公司的名义签署的合同对a公司无效,因为该合同未经a公司(委托人)批准。a公司不必按照合同履行合同,并应赔偿B公司因某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履行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代理人应当经委托人认可后,方可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未经批准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以委托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未经委托人批准,对委托人无效,应当承担责任。对方当事人可以催告委托人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委托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批准。合同成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应当通知解除。3、 理论分析代理是“以他人名义向第三人表达他人意愿的行为,或从第二人处接受他人意愿的表达,从而将行为的效力直接归于他人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活动结果由委托人承担的法律行为。这是在授权代理方面。一般来说,代理是以他人名义向第三人表达意图。代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上述委托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二是未经授权的代理。未经授权的代理是指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没有代理权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完全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虽然由于代理人缺乏代理权,此类合同存在缺陷,但此类缺陷可以修复。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此类合同对委托人无效,但如果委托人批准该合同,则此类合同对委托人有效。法律规定因委托人的认可而订立的合同可以生效的原因是,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委托代理行为都对我不利,有些委托代理行为可能对我有利。另一方面,无权代理也具有代理的一些特征。如果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有意为我订立合同,第三方也有意与我订立合同。问题的关键在于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如果人员后来承认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的补充授权,这样代理行为才能有效。如果我认为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对他不利,我自然会拒绝承认。特别要注意的是,由于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不一定对对方不利。对方当事人与未经授权的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不是为了追究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是有效的,以便能够与自己形成合同关系。因此,在我批准后使合同生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对方利益。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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