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 |
释义 |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则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用人单位的所在地为登记地,雇主的注册或主要办事处。用人单位未登记注册的,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以投资方、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的履行地超过一个的,由最先受理劳动合同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受理案件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争议仲裁管辖权不得变更 案件: 被申请人F市医疗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聘请申请人郭为X市、Q市、Z市国内业务部区域经理,申请人在该地区担任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被申请人未在X市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申请人在X市的家中工作,所有办公设备和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工资由被申请人转账至申请人的银行卡,佣金奖金由申请人在F市以现金形式收到。因与F市某医疗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郭某向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决定将本案移交f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案的仲裁本区域内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所在地,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此,本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所在地F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履行劳动合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X市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则》第12条,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工人的实际工作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实际在X市的家中工作,则可以确定合同履行地点为X市。第二种意见是,尽管申请人在X市的家中工作,但该地点不是被申请人的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且该地点的所有设备和费用均不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该地点不应视为工人的实际工作场所,即合同履行地点不能认定为X市 本案判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首先,申请人的工资由被申请人从F市转移,佣金奖金也由申请人从F市收取,即申请人的工资支付地为F市;第二,虽然申请人声称在X市的家中工作,但该地点并非被申请人的任何分支机构或办公室,且该地点的所有设备和费用均不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该地点不应视为工人的实际工作场所;第三,申请人的职位是“区域经理”,其工作职责是负责X市、Q市和Z市区域内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这份工作职责与在X市的家中工作没有实际联系。因此,X市不应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启示与反思 ,用人单位登记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之间的不一致越来越多。一种新的SOHO(小型办公室-家庭办公室,即“家庭办公室”)办公模式已经出现,甚至大量企业在不同的地方雇佣员工。因此,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履行的地点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仲裁委员会在确定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时,不仅要看用人单位的登记地点,还要从工人的办公地点、工资待遇的地点、办公地点的提供方等方面综合考虑。位置是否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只有这样,裁决才能符合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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