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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房屋租赁纠纷的一般程序
释义

一,。根据本条例及若干规定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房屋管理机构申请调解。未纳入管理范围的房屋租赁纠纷,在办理手续前不得进行调解。区租赁局或租赁办公室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会议的时间、地点,并通知租赁双方。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申请时未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当及时补正。调解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调解成功的,租赁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参加调解的,调解终止。如果双方仍愿意调解,则应另行确定调解时间。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未实际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采取开门、清点财产、收回房屋等措施的,可以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见证,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终止合同通知的送达证明和通知另一方将采取的措施的证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后,可以见证。财产清点后,出租人应当制作财产清单,并由出租人和现场有关单位签字盖章。出租人应妥善保管已清点的财务信息。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仍占用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向承租人发出期限迁出通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终止合同通知送达的证明材料。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应当向承租人发出迁出期限通知。如果承租人仍未能迁出,出租人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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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5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