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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否应当征税
释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和用人单位发放的其他补贴。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和用人单位发放的其他补贴),收入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个人一次性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可以视为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工资收入。具体平均法为: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在企业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企业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计算征收个人一次性补偿收入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具体计税公式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服务年限-费用扣除]×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服务年限
    

公式“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指个人取得时实际支付给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项账户的补偿收入部分,未实际支付的不予扣除当月支付的工资中已扣除已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计算不能重复扣除。
    

“工龄”指计算和分配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则应按1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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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