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
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其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的信托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是什么呢?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文章。欢迎阅读和理解 订立合同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三)其他违反诚信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以订立合同为借口进行恶意谈判。所谓假贷款也是一种意图。例如,张要求李签订合同。张没有订立合同的真正意图。他要求李仅仅为了不正当竞争或其他非法目的而谈判并签订合同。这构成了合同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指在订立合同时构成合同责任的欺诈行为;履约欺诈构成违约责任。前者是合同签订时的行为,后者是合同成立后履行阶段的行为。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1)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强制性规定、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等,均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当事人可以接触对方的商业秘密,即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责任或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无论合同成立与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保密义务也是一种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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