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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释义

原告宋于2001年3月到被告生物集团公司总部从事产品销售。2002年,宋被派往集团公司的一个子公司工作。2008年5月,子公司与宋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宋与其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宋提出,他在集团公司工作了10年,希望与子公司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子公司不同意与宋签订无期限劳动关系,并告知宋,在2014年12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子公司将终止与宋的劳动关系,且不会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了争执。宋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认为宋连续工作不到十年,不支持宋的请求。随后,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10年的开始时间,自用人单位聘用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第10条规定,如果工人因自身以外的原因被原雇主安排到新雇主工作,则工人在原雇主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新雇主的工作年限。在这起案件中,宋被分配到生物集团公司总部的一家子公司工作,没有个人原因。宋在生物集团公司总部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子公司的工作年限。两期合并后,已满十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最后,法院确认原告宋与被告生物公司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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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3:2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