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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是否一定有效
释义

【案例】张于2011年5月1日加入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天津滨海新区担任司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甲方为a公司,乙方为张)。本合同第12条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拒绝接受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住所为武汉湖北省。上述劳动合同第12条为标准条款。    


    

一审法院向a公司送达起诉书和法院传票,a公司在辩护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声称根据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被告拒绝接受仲裁裁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请求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向指定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报告P>

[律师解释]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能否就本案管辖法院达成一致,以及如何确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标的物所在地以及与争议实际相关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的其他地点。“可以看出,合同管辖权可以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尽管劳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代表性特征,但当合同管辖权对工人诉讼造成明显不便时,不应适用合同管辖权。
    

首先,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与普通民事合同有本质区别:
    

(1)普通民事合同反映了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自由表达意愿,并在签订合同前达成协议。然而,劳动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实际上,大多数雇主不会与工人协商合同条款,工人很难更改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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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