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数年内有效 |
释义 |
《合同法》第55条第1款对撤销权的限制规定:“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属于撤销权的排除期。排除期是权利存在的期间,即权利存在于该期间,超过该期间权利消灭。从超过该期限的权利消灭的角度来看,排除期也是权利消灭期。排除期开始日期的确定可分为两种情况: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撤销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存在胁迫和利用他人的危险,即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他们不知道,他们就不能谈论胁迫或利用他人的危险 2。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或者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明显不公平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欺骗之日起,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的事实之日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包括根据当时的情况和条件,当事人应当知道原因的存在,即使不知道,也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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