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的后果是什么 |
释义 |
1、 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的后果是什么?《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2)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在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因排除期的过去而消灭。所谓排除期就是权利的法定存续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力就是由于这一期间的过去而产生的。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的消灭是对撤销权的排除期的规定。本规定与《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一致,当事人自成立之日起一年以上申请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排除期为一年。但是,应该清楚的是,开始时间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司法解释规定“自自成立之日起”。该条款明确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持有人行使撤销权的除外期限为自撤销权持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如果取消权持有人在1年内未行使取消权,取消权将被取消,可撤销合同将绝对有效。当事人在知道撤销理由后,明确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外责任期间,当事人在知道撤销原因后,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明确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快递”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外责任期间,如果当事人知道撤销的原因,没有明确放弃撤销权,而是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具有撤销权的人根据其单方面的意思使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追溯消失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们普遍认为它属于形成权,即根据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可以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将具有追溯效力,因此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在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具备资格。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诈、胁迫、利用他人危险等而导致利益受损的一方。因此,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是表达错误或瑕疵意思的一方,即存在重大误解的一方(一方为主体,有时为双方),因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利益而遭受严重损害的一方,以及被欺骗、胁迫和处于危险中的一方。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应当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违背对方真实意图而订立的合同。此外,双方不得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相一致,即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不同于撤销权持有人在德国和日本等国外通过向对方当事人表达其意图而行使的撤销权。根据我国法律,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进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表达意思不具有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法律不予以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III.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1)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债权是否一定已经到了还款期?不同的国家在立法和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最高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权是否成立时,可以适当放宽构成要件,而不要求债务履行期必须届满。(2)债务人已经实施了某些财产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刑罚可分为事实刑和法定刑。这里只指法律处分,因为可以成为撤销权客体的只能是一种法律行为,也仅限于债权行为。物权法是否可以撤销,目前存在争议。债务人对财产的处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财产的处分不成立或无效,或者是法律上无效的行为,债权人无需对这些行为行使撤销权。(3)债务人对财产的处分必须损害债权人的权利,这可能使债权人的权利难以或根本不可能实现。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重要标准。债务人财力雄厚,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即使债务人实施减持财产的处分,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主观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一定有恶意。债务人因第三人不支付对价而实施无偿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可以推定债务人的行为是为了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具有损害债权的主观故意(这种推定在法律上称为恶意推定)除非债务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没有危及债权的实现,否则应推翻这一推定。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一般有两种主张:理想主义和**主义,即如何判断债务人和第三方的恶意。概念主义认为,债务人的恶意意味着债务人可能不具备履行其行为的财务能力,这对债权是有害的。债务人有一定的观点认为没有必要欺诈;债务人认为,我们不仅要有一定的理解,还要主观上有欺骗他人的意图,即有欺骗债权人的意图 我国合同法基本上采用理想主义,对于债务人的恶意,只要证明债务人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说明它有主观恶意。对于受让人的恶意,一般只需要证明其知道明显的“低价”,而不是要求其知道其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更不用说第三方是否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IV.可撤销合同的解除权因下列情形而消灭: 1。取消权应因排除期的过去而消灭,所谓排除期是权利的法定存续期,是指取消权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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