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是合同解除权的执行人 |
释义 |
1、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财产,致使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和债权的法律行为时,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这是债务保全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要求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无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独行为,都可以成为撤销权的主体。债务人行为对债权的损害,是指由于债务人的行为,其正资产减少(如所有权转让、其他物权设立、债权撤销等)或负债务增加(如承担债务、担保他人债务等),处于无资本状态,无法满足债权。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标准,即只要履行有困难,就可以认定债权受到侵害,,导致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该行为损害债权人的权利。还有恶意的债务人和受益人。至于债务人的恶意,只要债务人超过其偿付能力并作为法律行为行事,就可以推定为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仅指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而受益人无意危害债权,受益人无需知道债务人的恶意。受益时以受益人的恶意为准,受益人的恶意证明一般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据。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事实,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应当告知受益人,则可以推定受益人是恶意的 此外,债务人的行为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的撤销必须具备上述主客观要件。在主观要件中,债务人恶意是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恶意是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只有债务人的恶意和受益人是善意的,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撤销。在取消无偿行为时,受益人只会失去免费获得的利益,因此只能使用上述客观要素。关于取消合同权利的性质(I)变更权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由于合同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改变了合同的实质效力,因此被称为变更权(二)诉讼权利陈述这一理论认为合同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撤销权属于法院和仲裁机构,当事人只享有诉讼权。即在排除期间,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该合同 (三)形成权理论 该理论现在是一种一般理论,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合同解除权人的单方面行为,(四)可能权利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有权解除合同的人申请解除合同,其合同效力可能被解除,权利人可以通过单方意志的表达使法律关系发生、改变或消失,这就是所谓的可能权利。它赋予权利人以单方面意图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不依赖于对方。就合同解除权而言,当权利人要求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时,该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相应民事法律关系在发生时具有消灭后果和追溯效力的可能性,而债权人主张撤销的意思表示只能通过单方面表示而不依赖于对方当事人,因此,合同解除权应归属于一种形成权 以上是小编对合同解除权的一些认识。通过以上介绍,我们知道合同解除权不能随便行使。只有在确定了相关的行使主体后才能行使。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应该了解合同的一些权利。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访问luba.com进行专业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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