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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权的性质和成立条件是什么
释义

1、 什么是撤销权的性质和成立条件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性质和成立条件如下:
    

1。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按照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为罢工权的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可以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征,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有效法律关系。该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其效力延伸至第三人,其目的是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能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延伸至第三人,其目的是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缺陷。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有效的债权。对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到期,也可能不到期。(3)债务人已经实施了减持财产的处分。(4)债务人的处分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其中,债务人对减持财产的处分包括:
    

(1)放弃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受让人知道情况,第三次处分不仅要求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而且要求受让人在债务人的处分满足上述条件时知道的主观因素,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自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限为排除期,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不适用。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撤销权成立后,债务人的处分无效。债务人处分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当事人的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因此,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对行使撤销权的结果没有优先受偿权。撤销权诉讼的主体和管辖权。撤销权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是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是诉讼的第三方。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第三方有过错,应适当分担责任。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危及债权实现的行为时,为保护其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的权利p>在此基础上,对同业拆借的相关内容进行汇编整理。由此可见,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有效法律关系。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更多问题,法律咨询网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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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