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到期后能否视为自动续签 |
释义 |
作者认为,这种情况是否被视为更新还有待讨论。事实上,《劳动法》颁布后,关于劳动合同是否为书面形式的讨论一直在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审[2001]14号)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不反对的,视为双方同意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司法上,已经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合同保护下的劳动关系,而是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劳动条件以原始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基础。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条例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发[2007]41号)中确认,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条例7项,拟修订劳动和社会保障条例5项。目前,已有52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条例生效。虽然《关于实施〈a〉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6〕354号)因水平较低未纳入修订范围,但该文件第14条与《劳动合同法》第10条相抵触。《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关系的确定,唯一的标准就是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双方可以在劳动关系建立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但由雇主支付双倍工资。 在《劳动合同法》中,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具备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除非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任何一方不提出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期限和劳动条件,视为续签一次。"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项续期只可申请一次。2008年后,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到期后,如果员工未书面确认续签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第二次或以后到期后,任何一方均不提出终止(终止)根据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合同条款和劳动条件进行的“续签”视为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将根据续签的劳动合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承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费用(无一个月过渡期)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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