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绝履行赠与合同是否属于任意撤销权 |
释义 |
拒绝履行赠与合同是否属于任何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者不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无任何理由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有权任意撤销赠与,即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是赋予赠与人和受赠人在法律要件未实现前对协议表示遗憾的权利,使赠与人不会因感情冲动和轻率而轻率同意将房地产等贵重物品无偿赠与他人,这不仅受法律约束,但也受到财产利益的制约。因此,任意撤销权的主体是赠与人 ,因为任意撤销权是根据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的,如果没有一定的条件,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不公平。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任意取消礼品合同规定了某些限制。可以说,这种撤销虽然被称为任意撤销,但并不完全。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若干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1)时间条件:赠与标的物未交付或者转让登记。《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了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即只有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才能撤销赠与。具体来说,动产在交付前需要撤销;需要登记的不动产、动产,需要在登记前予以撤销。赠与标的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的,不得撤销;标的物的一部分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的,仅撤销未交付或者登记的部分,不得撤销交付或者登记的部分。如果赠与的所有权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转让,赠与人已交付但未登记或者已登记但未实际交付赠与的,赠与人是否可以随意撤销,司法实践存在分歧,而我国合同法对此的规定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对于必须登记的所有权变更标的,登记一般是所有权变更的有效要件,而不是交付。因此,因所有权变更需要登记的赠与已经登记的,无论是否实际交付,都不得撤销;(2)范围和条件:不得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不得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限制了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即:,赠与人不得对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仅具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还具有救灾、扶贫的道德义务。为了维护此类馈赠的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该条明确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于赠与财产交付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规定不得撤销。一方面,主要考虑到如果赠与人以这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的解释和解释后,应当慎重考虑。如果赠与人被授予任意撤销权,将失去合同的严肃性,也将使受赠人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公证效力方面,债权合同由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直接具有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效力。因此,此类合同不能撤销。这是为了加强国家公证处的公证权,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确保产权关系的相对稳定,上述就是相关答案。有些礼品合同是以条件为基础的。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以撤销其义务,捐赠人可以在完成赠与程序之前随意撤销其义务。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luba.com的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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