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有哪些限制 |
释义 |
1、 合伙人优先购买权规范的任意性《合伙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本条但书承认合伙协议可以单独规定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即在合伙协议中,每个合伙人可以约定所有合伙人提前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有的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的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也可以约定有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之间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顺序。由此可见,本条正文中关于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实际上是任意规范,只有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补充适用。这种处理方式的原因是,这一问题只影响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保护弱者的社会政策不同,如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可以由合伙人自己同意。下文讨论的内容仅限于合伙协议中未另行约定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和方法根据《合伙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合伙人必须转让其合伙股权。这种所谓的“合伙份额”不仅包括普通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份额,还包括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份额。转让的原因包括合伙人自愿转让合伙企业股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以及在合伙企业股份质押时因行使质押而转让合伙企业股份,合伙企业股份必须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第三人)。如果合伙份额在两个合伙人之间转让,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需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不具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是否将合伙企业股份出售给第三方以收取价款,或者将合伙企业股份折价给第三方以抵消债务,不影响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二条供参考,当出租人和抵押权人同意贴现租赁房屋以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仍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最后,优先购买权必须在相同条件下行使。确定“同等条件”的标准有两个:一是转让人或者人民法院、质权人依法确定的转让条件;第二,转让人和第三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条件。“相同条款”的内容不仅包括相同的价格条款,还包括相同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交易条款 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债权人只需在同等条件下将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图通知转让人,原则上双方应订立同等条件的合伙股权转让合同。在此情况下,类比适用本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宣告转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因为这不会影响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也有助于保护第三方的利益 III.在决定转让合伙企业股份的情况下,对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转让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事先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由其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确定其他合伙人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未表示购买,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时,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近亲属转让合伙企业股份时,是否可以类推适用上述规定,其他合伙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作者持否定意见。原因在于,合伙企业股份的转让不仅关系到转让价格,还关系到合伙人之间信任的维持,甚至决定了合伙企业的生存。为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允许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2) 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相同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们可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本规定可供参考。当然,如果转让人与其近亲属约定的转让价格较低或为自由转让,其他合伙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按转让股份的市场评估价购买,且无需按约定购买“同样的条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购买,以免损害转让人的利益。如果合伙人将合伙企业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三方不得将合伙企业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并且第三方必须在成为合伙人之前修改合伙协议,以便能够善意地获得合伙企业股份。在此情况下,本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不适用类推,承租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仍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 当合伙人将其合伙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如果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会出现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此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类比适用《合伙法》第22条第2款关于合伙人之间合伙股权自由转让的规定,由转让人从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中选择;第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类推适用,即各合伙人适用“各自的采购比例应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作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它一方面体现了对所有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所有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股份的比例关系,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性。”以上是小编为您编写的相关知识。通过以上知识,我相信您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请登录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