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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诉讼主体的确定
释义

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地位与民事责任的承担
    

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不一致。学术界普遍认为,程序法主体资格的享有以实体法实体权利的享有为条件,但个人独资企业诉讼地位的确立违背了这一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在实体法上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不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在程序法上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意见》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工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另一个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经济组织”。该司法解释的定义也为在实践中准确处理独资企业案件增加了混淆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独资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多种多样:在一些案件中,原告起诉企业,法院主动将该投资者添加为被告;在某些情况下,原告起诉投资者,法院主动将该企业作为被告;在一些案件中,原告起诉了企业和投资者,但法院判决原告对投资者的起诉不准确,因为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上述话题的出现表明实务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理解不够一致
    

作者暂时而肤浅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当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者处于原告地位时,企业发生争议的,以该企业为原告;企业投资者发生争议,以投资者为原告;但是,如果企业在发生争议后解散或撤销,企业投资者可以是原告。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投资者为被告的,以原告的申请为准。原企业被要求作为被告的,应当直接列为被告;原被告知企业投资者为被告的,应当将企业投资者直接列为被告;原告同时以企业和企业投资者为被告的,可以将企业和企业投资者共同列为被告。上述观点的法律依据如下:1。上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不包括在《民事诉讼意见》规定的十项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因此,一般以原告的申请为准,人民法院不得随意增加被告。2.虽然实体法规定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当原告仅将企业作为被告主张时,企业投资者不能作为被告的原因是,企业投资者可以通过《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程序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无限责任被执行人是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所有人的其他财产". 3. 原告起诉企业和企业投资者时,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民事诉讼法》第2条、第31条和第30条的规定。第53条共同诉讼的界定可以视为普通共同诉讼。
    

如果企业和企业投资者都作为被告参与诉讼,那么在实务界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也是一个非常困惑的问题。关键还是我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界定不一致,这一矛盾只能等待现阶段立法的同意,,笔者在作出实体判断时,倾向于不要求企业和企业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由于有关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法律规定针对两个以上的独立主体,考虑到企业和企业投资者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们可以判断企业是否与企业投资者分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转让和存续时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企业投资者拥有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存续根据法律,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法定清算和自愿清算不包括企业的转让和延续,这意味着企业在转让或延续后不需要清算。那么企业的债务转移或延续后如何承担呢?按照企业法人承担债务的基本原则,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而生,企业财产不消灭,企业资产不消灭,法人资格不消灭,企业必须始终对企业的债务负责。但是,此时,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已转让,受让人已支付对价,企业投资人已变更。让受让人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将增加受让人的责任。目前,没有关于这一主题的法律规定直接划界只能根据法律原则确定。我认为准确的处理方法是:一是企业转让时,原企业产生的债务由原企业投资者直接承担;当前企业产生的债务由当前企业和当前企业投资者承担;第二,企业继续经营时,按照《关于继续经营法的意见》处理。第六十二条的界定和处理等同于继续以持续财产的形式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优先权,遗嘱和遗赠的第二顺序是按照持续财产的比例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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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