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所有合伙人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无论其在合伙协议中的比例如何。合伙人一方无力清偿外债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二,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所有合伙人不仅有责任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投资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偿还债权人,而且有责任在不足时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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