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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常州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
释义
    一、常州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
    (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
    (2)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认定合同法律效力的一般方法:
    一般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规范而原则上仍然有效,但产权证办理比较艰难、麻烦或甚至无法办理,应当谨慎。
    二、对于以下情况一般认定为无效:
    1、未经共有人同意;
    2、转让合同属于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的;
    3、基于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合同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转让违法;
    4、不具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违法;
    5、标的物不清楚等等。
    违反合同义务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三、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一般就是指合同符合成立的要件,只是在很多的领域还有与法条不相适应的部分,因此叫效力待定合同。作为此类合同,其由于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所以在更多的情况下,还具有相当的争议,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民法典》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总之,无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都有其自身的特性,在相关的缔约,解约,还有合同具体内容上都有不同类型的问题。所以这类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法律上也有很大的限制性因素。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常州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相关内容,在去进行安置房买卖的时候,是需要有5年后再去进行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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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