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王先生问:2007年2月,我与所在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0月,单位无故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并给予我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合法吗重庆韩尊律师事务所袁铮律师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8年以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因此,王先生可以在2007年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从2008年到2010年的三年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即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王先生应获得相当于七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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