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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释义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6)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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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