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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是否有效
释义

2003年10月10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的240MVA变压器从上海**上海电机厂码头运输至**扬子-巴斯夫联合循环电厂。2003年10月13日,被保险人的240MVA变压器由被保险人从上海运来,并于2003年10月17日下午到达**石化公司巴斯夫现场。在卸车前准备过程中,大型变压器运输车液压千斤顶突然发生故障,导致变压器运输车倾斜。变压器受到强烈振动后,在车辆上移动,千斤顶反弹并与变压器油箱碰撞,导致变压器油箱局部变形和质量损坏
    

根据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申请人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被保险人向申请人出具收据和股权转让。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申请人根据被保险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根据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后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保险合同
    

上海分公司秘书处根据仲裁规则发出仲裁通知,并安排了听证时间。听证会前,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对管辖权的异议。表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争议前后未达成任何仲裁协议,上海分行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本案,无法律依据;第二,申请人与被保险人和解后获得的代位求偿权只能是实体权利。被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只适用于被申请人和被保险人,不适用于任何第三方;第三,被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仲裁条款为:“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由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解决。”该条款仅约定仲裁应由仲裁机构进行,并没有具体说明由哪个上海小组委员会进行仲裁。因此,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确。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对管辖权的异议,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6条第2款的规定继续开庭审理,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在庭审后就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提交书面答复,上海分公司也将在庭审后将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提交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联合会,申请人提交了答辩意见,认为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没有区分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表明程序权也是代位求偿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程序性权利被剥夺,实质性权利将得不到保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意见草案》)第二条提到:“合同权利和义务依法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
    

对于本案所涉及的仲裁条款,申请人认为仲裁条款可以明确表明:1。双方愿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2.本合同在上海签订的,由上海仲裁机构管辖;3.本案涉及的货物运输涉及多式联运,包括水运。海中上海分公司是上海唯一解决货物运输等纠纷的专业机构。因此,可以判断该仲裁条款选择的仲裁机构为海中上海分公司。《仲裁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如果仲裁协议只规定了仲裁地点,并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他们分别向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首先接受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第6条规定,“如果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准确,但可以确定能够接受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应确定其拥有《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选定仲裁委员会”“.征求意见稿明确表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尽可能维护仲裁协议效力的倾向
    

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决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管辖权决定:
    

首先,虽然本案运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但在此基础上不能认为该条款无效。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表明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有明确的仲裁意图。第二,仲裁条款是可执行的。仲裁条款规定:“如果双方协商失败,应由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解决。”。如果本案合同在上海签订,则本案应由上海仲裁机构解决。根据199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有效性的函》,“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进行仲裁”。因此,申请人有权选择上海的任何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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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