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发生海难,如何确定救援资金 |
释义 |
海上救助的构成要素是什么?(1)打捞发生在海上或与海洋相连的通航水域。海上救助的风险远大于陆上救助,这是海上救助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通航水域救助被救助物。(2)被救助物必须是法律承认的救助对象。中国海商法承认的救助对象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以及与之发生救助关系的其他非军用或政府公务船舶。也就是说,救援船和获救船中的一艘必须是中国《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而另一艘可以是内河船、内湖船和总吨位小于20且不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小型船舶获救对象必须遭遇海上危险。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海上救助的前提。只有当船舶或其他财产面临真空的危险,可能造成损失时,才有必要进行救援。 (4)救援必须是自愿的。自愿原则是海上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自愿是指双方的自愿,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意愿和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意愿。对救助方而言,自愿是指其在法律和义务上没有义务救助遇险的海洋财产。如果营救成功,他有权获得营救赔偿,并且不营救或承担任何责任。 (5)营救必须有效。“有效”是指遇难船舶或其他财产全部或部分获救。有救助事实,但无救助效果的,不请求救助补偿,海上救助不能成立。这是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普遍接受的海上救助的一项重要原则——“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海上遇险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1。获救财产的价值。救助报酬一般不超过被救助财产的三分之一;2.被救助船舶、船上乘客、船员和货物以及救助方和被救助船舶所承担危险的性质和程度;3.救助方的援助是有效的、无效的和无偿的;4.救助方进行救助工作的时间、费用和损失;5.救助方采取的救助技术措施和技能以及投入的救助工具;6.救助方或救援设备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7.救助方提供救助的及时性;8.救助方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就绪性和价值;9救助者的性质 鲁巴总编辑提醒你,如果救助者救助有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他仍然可以获得一些特别赔偿。如果根据其他法律或合同,救援未能取得成果,他仍然可以获得救援资金。以上是为您总结的相关信息。我希望它能帮助你。本网站致力于搭建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到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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