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抵押和民用航空器抵押的设立是什么 |
释义 |
船舶抵押和民用航空器抵押的设立是什么?海商法: 13。船舶抵押权的设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法: 第十六条设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对抵押财产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以地上无固定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 以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抵押。(3)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飞机,船舶、车辆抵押的,为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运输工具登记部门,根据《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船舶抵押权和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的设定不经登记生效,而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生效,以登记为有效要件应适用哪种方式?是否适用特别法(海商法和民航法) 上述内容是对“船舶抵押权和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设立”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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