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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融资租赁的特点是什么
释义

国际融资租赁的特点是什么?
    

1。国际融资租赁关系的主体属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包括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其下属的法人企业在同一国家履行融资租赁;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融资租赁关系至少涉及三方,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因此,在国际金融法实践中,国际融资租赁通常被称为“三方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国际融资租赁也可能涉及贷款银行和股权投资者。所有这些都使得国际融资租赁不同于许多国家国内法中的租赁。国际融资租赁关系的标的物通常为《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规定的融资租赁文件中规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或成套设备,本公约适用的国际融资租赁标的物也可以是工厂、资本货物或基于商业目的的其他设备,但不包括基于非商业目的且仅由承租人用于个人或家庭租赁的设备。根据国际金融法惯例,国际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通常由承租人选择和确定,其规格和要求在相关协议文件中约定,且只有在租赁物交付并验收后,这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法规定的租赁关系不同
    

3。国际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一种综合性交易,具有商品销售和租赁融资的复杂属性
    

根据国际金融法惯例,当事人(特别是提供融资便利的出租人)经常追求和鼓吹国际融资租赁协议、租赁销售协议和相关合同文件的相关性,例如要求同一国际融资租赁的所有法律文件在一个文件包中签署,需要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供应合同的效力以租赁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供应合同的履行构成租赁合同履行的基础,从而排除在同一国际融资租赁下单独处理不同合同关系的法律可能性。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要求,本公约适用的国际融资租赁至少应确保租赁物的销售协议与租赁协议的相关性及其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只有在租赁物销售协议和租赁协议各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排除该要求。根据我国现行涉外融资租赁管理规定,同一涉外融资租赁发生的多个法律关系纠纷,原则上根据合同约定和本案具体情况确定。但是,如果租赁销售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供应商和租赁各方不得被列为同一诉讼案件。国际融资租赁是仅转让租赁物使用权的金融交易
    

根据国际金融法惯例,在国际融资租赁的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既为融资租赁协议的履行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手段,又避免了因承租人所在国担保法的不便而带来的风险。相应地,承租人仅在租赁期内取得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并有义务按约定按期支付租赁财产的资金、维护、修理和购买保险;这不同于许多国家国内法中的分期付款、租购等交易方式。由于租赁物实际上是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订购要求购买的,并且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权保留购买的物品,因此国际融资租赁实际上具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进行融资的功能,这往往成为承租人企业增加大型设备的一种方式;由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较长,且租金支付方式较为灵活,在投资效益相同的前提下,国际融资通常能提供比中长期国际贷款更好的融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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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