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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是否应纳税
释义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所得(包括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和雇主发放的其他补贴)收入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如下:
    

(L)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按“工资薪金收入”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且被辞退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工资和工资收入,可以平均计算特定时期内的ged。具体平均值为:个人收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在企业工作年限,并将其商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工资收入,根据税法规定计算激励性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按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缴纳单位一次性扣缴,并于次月7日内上缴国库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如果个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任职或再次就业,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将不再与再次任职或就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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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5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