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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释义

2004年12月9日商务部第17次部长级会议通过的2004年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令第26号,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薄熙来主任牟新生11月10日,2004年
    

第一条为了有效监控部分货物的进口,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从事货物进口的单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商务部)根据监控货物进口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施自动许可证管理,并在实施前至少21天公布其目录。《进口自动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一)
    

第四条《进口自动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和海关商品代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地方特别代表处、各省商务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发放的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自动进口许可证分级发证机构名单》第六条《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统一监管,并发给发证机关。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用
    

第7条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自动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应向当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在办理报关手续前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收货人应依法进行招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的进口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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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3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