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托运人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托运人首先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安全运输至卸货港并交付收货人;第二是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向承运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此外,托运人有以下两项权利 1.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的权利 <《海商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因此,货物由承运人装载后,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装载提单;如果货物已由承运人收到但尚未装船,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以接收待装运货物。但是,如果托运人不提出要求,承运人不得签发提单。因此,承运人有义务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当然,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同意签发海运单和其他提单以外的运输单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此类运输单证。 2.要求承运人暂停运输、返还货物和变更卸货港或收货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中止运输或者返还货物具有解除合同效力的,卸货港或收货人的变更属于合同变更。由于在合同法中,托运人仅限于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第42条规定的第二托运人不具有上述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国法律,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 2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 托运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上记录的名称、重量和体积一致。在计划运输货物时,托运人还必须提出运输计划 3按要求包装托运货物 对于要包装的货物,如果有统一的标准,则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标准的,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进行必要的包装,应附上储存和运输说明 4托运人应为需要保险的货物投保 5对于危险货物和需要特别注意的货物,托运人应履行特殊义务 对于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放射性和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托运人故意隐瞒或者不如实说明危险货物的性质或者其他行为,给承运人或者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复杂的,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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