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共同海损的牺牲具有特殊性,费用损失必须另行赔偿。从上述第2条可以看出,共同海损不是由海上危险直接造成的损失,相反,它是为解除这种危险而人为造成的另一种性质的损失,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损失。因此,为了判断一项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损,我们必须分析损失的原因,可以归类为共同海损的费用必须额外支付。所谓附加费,是指船舶正常营运核算以外的费用。例如,如果船舶在航行中遭受严重的机械损坏,影响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为消除危险,驶往避难港进行修理,由此支付的船员工资、燃料和材料不在正常经营费用的范围内,属于追加支付性质,因此可列为共同海损费用。但是,如果上述避难港是船舶航行计划中的中途港,只要驶往该港口的费用不超过原始运营成本,则不会成为额外付款。如果超过,则仅额外支付超出部分,并可归类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合理后果。例如,在航行中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时,船底需要修理。为了修理这艘船,必须卸下船舱里的货物。卸货造成的货物损失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结果,可以列为共同海损。但是,如果在避难港储存货物期间仓库发生火灾,导致货物损失,这不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后果,不能列为共同海损 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所谓最终有效性,是指在采取救援措施后,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安全到达目的港或航行目的港,以避免船舶和货物一起死亡的情况。因为共同海损将由受益人分摊,分摊额由航程结束时船舶和货物的价值决定。如果整个船舶被毁,船舶和货物遭受全部损失,则既没有获救的财产也没有受益人,因此共同海损的贡献将失去其基础,共同海损不能成立。 如果出现此类问题,请仔细阅读上述内容。那么我希望上面小编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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