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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释义

《国际仲裁》杂志主编贾克·沃纳曾说:“无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这种干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院在仲裁中给予的支持和协助,二是法院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及其对裁决的司法审查。从理论上讲,法院的介入是非常必要的,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本文拟对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1、 建立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起草过程中,我国对是否建立国内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不同看法。否定论者认为,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规定实际上导致了裁决和审判,这不符合裁决或审判的基本原则和一项裁决的最终结果。肯定论者认为,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规定符合仲裁制度本身的需要,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仲裁法》的仲裁规定确认了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撤销仲裁裁决的复审和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复审均发生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但二者也存在差异(1)从复审方式来看,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是一种被动程序。只有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予以接受,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仲裁的任何一方(包括胜诉方)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请求,而无需另一方就司法审查的效力向法院提出请求(2),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决具有广泛的效力,这可能影响其他法院执行仲裁裁决。2.不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仍存在缺陷。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该制度主要保护败诉方的利益,而这种保护不够完善。如果胜诉方对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满意,他将无法通过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对于败诉方来说,如果仲裁裁决不需要执行,他不能推翻不公平的裁决。建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目的或立法理由是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性。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执行,二是撤销裁决。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申请撤销裁决的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工作失误。由此可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差错,即加强对仲裁终局权的监督,防止仲裁权的滥用,是我国建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目的。2、 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各国对是否应将实质性问题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意见存在明显差异。一是否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法国、瑞典等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特别是国际商事仲裁规范,都不允许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实质性错误,当事人也不允许仲裁裁决中存在实质性错误作为请求补救的理由。第二,妥协。一些国家的立法允许当事人将仲裁裁决某一方面的实质性错误作为请求补救的理由,或者原则上规定当事人可以将仲裁裁决中的实质性错误作为请求补救的理由,除非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排除法院对有实质性错误的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如《1996年仲裁法》。中国的仲裁法建立了“内部和外部分歧双轨制”,即,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不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只涉及程序性问题,而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也涉及实质性问题。有学者提出,从各国仲裁立法的发展过程来看,法院监督作用的重点已经从监督仲裁主体转向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转向确保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公正,从综合干预到重点原则监督。一些学者进一步指出,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最重要的是期望获得最终裁决。仲裁裁决的最终履行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利益。显然,以上诉权为代价获得裁决的终局性是值得的。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时更注重效率而不是公平。上述学者的相同观点是,无论是基于国际发展趋势,还是基于仲裁终局性的优越性,他们都反对在司法审查中纳入实质性内容。然而,法律尊严的首要关键在于其公平性,即公正执法。应当本着“违法必究”的法律制度精神,纠正错误的仲裁裁决。至于是因为在仲裁过程中违反了仲裁规则,或者是因为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是相同的,不影响纠正的必要性。由于仲裁的及时性和终局性,仲裁的公平性不容忽视,也就是说,比较“效率”和“公平”的基本价值观,公平应该更为重要。中国《仲裁法》和英国《1996年仲裁法》均将“公正”或“公平”置于“及时”或“避免延误”之前,作为仲裁立法或仲裁裁决的首要目的和首要要求,这是上述立法目的或基本法律原则的最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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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0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