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起劳动争议中的工伤分析与认定 |
释义 |
案例:2007年5月,a县皮革厂将工厂承包给施工个体经营者毛。毛将工厂屋顶钢架工程承包给a县B建筑公司。a县B建筑公司提供材料,并将屋顶钢架工程承包给吴仁和家社友。吴仁和家社组织魏友等人进行建设。2007年7月,a县的皮革厂发现屋顶下沉,要求a县的建筑公司B返工。2007年7月,在返工过程中,魏*从高处坠落身亡。其妻子胡磊于2003年1月28日向a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a县建筑公司B承担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2007年8月19日,a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a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鉴定委员会)对魏友死亡事故的工伤进行鉴定。2007年9月14日,a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死亡认定决定》,认定魏友为工伤死亡,事故单位为a县B建筑公司。a县B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a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31日作出复议决定,认定a县建设公司B与吴仁和贾舍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吴仁和贾舍友与死者魏友形成雇佣劳动关系;a县B建筑公司与死者魏友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雇佣关系。虽然a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魏友在工作中死亡,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认定a县建筑公司B是事故单位,因此,a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死亡认定被撤销。胡雷拒绝,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析:《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解决”《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分析本案,a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只有在劳动关系建立且劳动关系建立且无争议的情况下,才能委托a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工伤死亡。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关系纠纷的,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a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鉴定委员会)接受委托后,确认死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超出其权限,并且只能根据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包括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法律文件)来认定是否为工伤死亡。否则,一方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争议行使抗辩权。经诉讼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必须撤销认定为工伤死亡的鉴定结论。a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只能对a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死亡鉴定的性质和结论进行复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关系裁决不服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a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显然不适合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这超出了行政职权范围。综上所述,在审判实践中,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事先对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确定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方可委托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伤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性质和结论进行鉴定伤亡事故。当事人对伤亡事故的性质和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