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1、 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是什么?清楚事实的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只有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明事实,辨别是非,双方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从而促进相互理解和谅解,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楚,无法调解。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自愿程度。如果双方不愿意,他们就不能进行调解。也就是说,劳动仲裁在仲裁程序中,当局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解或仲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合法性原则。所谓法律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换句话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就无法建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自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过期)第11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调解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自愿原则包括三层含义: ① 调解申请必须是双方的自愿行为,任何一方或第三方不得强制调解,调解委员会不得强制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任何一方或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制执行 ③ 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是双方自愿的 条例第11条规定,“如果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则a调解协议,《劳动法》第80条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履行”。这里的“适当履行”也取决于双方的自觉履行。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像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样执行 2.《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必须在调查批准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劳动政策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法律法规 3.时效性原则 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条例》第4条规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坚持调解为主,及时处理的原则,;第十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不成的,视为调解不成。“第11条规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就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及时开展工作和调解,<4.p>第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所有当事人均应平等,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防止矛盾的加剧。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律原则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具体体现。平等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平等。劳动争议双方在企业内部属于从属关系,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他们处于平等的主体地位,即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中是平等的。二是诉讼权利平等,即劳动争议双方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平等保护效力,即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法律,民主协商原则 坚持民主协商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中,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调解委员会也不能取代拟议的调解协议,迫使双方接受。只有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征求双方的意见并达成协议。只有这样,调解协议的履行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6.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上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委员会不应阻止上述各方的权利 如果读者仍有任何法律问题要问,请访问lub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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