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
释义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3.因下列原因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退休后,向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缴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裁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异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通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2.其他非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书面裁决,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天期限为由作出的拒绝决定或发出的拒绝通知。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仲裁的期限确实届满,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裁定的,依法驳回请求,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具备资格为由作出的驳回决定或者发出的驳回通知,经审查认定该主体不具备资格,当事人拒不受理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的错误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表示满意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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