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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企业与最高人民法院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为破产之日
释义

破产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何时解除p>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裁定2181号中明确了这一问题,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审字第2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志(原名唐×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钟,公司清算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唐×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再审,不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京民字第4329号民事判决。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审结,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终止日为该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的第二天**公司处于破产清算阶段,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的。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唐×志与**鑫公司于2010年被宣告破产时终止劳动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唐×智与**鑫公司的劳动关系于10月26日终止,2011.唐×智于2012年10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法定仲裁期限不超过一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我们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一、二审判决书陈述的事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宣告公司破产,故二审判决认定唐×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上述时点正确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案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2010年10月25日公司宣告破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唐×智以公司未依法注销、缺乏法律依据、无法成立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将持续到法定退休年龄。二审判决认定,唐*于2012年10月25日就本案争议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唐×智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唐×志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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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