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企业与最高人民法院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为破产之日 |
释义 |
破产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何时解除p>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裁定2181号中明确了这一问题,认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审字第2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志(原名唐×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钟,公司清算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唐×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再审,不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京民字第4329号民事判决。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审结,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终止日为该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的第二天**公司处于破产清算阶段,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的。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唐×志与**鑫公司于2010年被宣告破产时终止劳动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唐×智与**鑫公司的劳动关系于10月26日终止,2011.唐×智于2012年10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法定仲裁期限不超过一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我们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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