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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返还订婚礼物的条件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海关规定支付的聘礼的,人民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生活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离婚为条件可以看出,离婚后返还聘礼的适用条件是:(一)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婚,不归
    (2)已婚但离婚的案件可以归:一是不同居;二是导致缴费人生活困难。(3)生活困难标准: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是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住所,生活就很困难。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者的帮助可以采取房屋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形式p> 对生活困难的含义解释如下:《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一方无住所,生活困难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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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2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