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规定是国家强制性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否认。如果工人要延长工作时间,他们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依法支付加班费。后来,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工厂向职工提出了以下内部规章制度:安排职工每周一、三、五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期间不发额外工资。这一规定实施一段时间后,一些员工以工作辛苦为由,要求工厂给予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但这一要求被工厂拒绝。为此,部分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装加工厂支付人均600元延长工时费 法院认为,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延长工时,但不应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服装加工厂依据内部规定逃避支付员工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因此,法院裁定服装加工厂应向延长工作时间的雇员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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