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发明的性质是否决定发明所有人是否为单位? |
释义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的性质决定发明所有人是否为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立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p> 本条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本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本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首先要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明确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自己的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任务”,是指三种情形:一是在本单位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是执行本单位交办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是辞职、退休、转岗后一年内的发明创造,与本单位的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 其他类别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所谓“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非公开的技术资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本单位完成的,而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就是说,完成发明创造,必须具备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也是职务发明。对少量使用或者对完成发明创造没有实质帮助的使用,可以不考虑。 1.职务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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