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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新《公司法》的困境
释义
    在《公司法》修改中,拒绝引入公司面纱揭开制度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公司制度不发达,引入时间不成熟。众所周知,粗放型公司制度的现代化,不仅要求立法者在鼓励投资方面融入主流公司制度文明,而且要求立法者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具有智慧。只有这样,才能妥善平衡股东的权利义务,兼顾促进投资和维护交易安全,实现扬长避短的双重立法目的。事实上,我国制度设计晚的优势可以避免发达国家在纵容控股股东、滥用法人资格方面的绕道。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已经引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有人担心,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引入会使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变化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自给自足,外国法院将利用该制度责令中国控股股东承担对外国债权人的债务偿还责任。不用担心这个。首先,我国新《公司法》应严格审慎地界定公司法人资格否认的条件和程序,以免给外国法院滥用该制度留下空间。第二,该制度也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投资者来自何方,只要滥用法人人格,都适用否定法人人格。第三,该制度在我国的引入有利于促使控股股东自主行事,从根本上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法人资格。毕竟,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不能依靠控股股东滥用法人资格的方式
        

    有人可能会担心公司面纱制度的引入会阻碍国有企业公司制度的改革。这个理论有问题。只要依法进行国企改革,就不存在控股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被否定的法律风险。当然,法人人格否认可能适用于体制改革不规范的个别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法人制度改革后,作为母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与子公司在资产、财务、业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发生混淆,损害子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否定子公司的法人地位,责令母公司承担连带清偿子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母公司不应以国有企业改革不规范为理由反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制度移植与创新的导向作用将促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趋利避害,使之更加规范。迁就落后只能制造更多的落后和不规则
        

    蓝色比蓝色好。新《公司法》引入的公司面纱揭开制度,不仅源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判例和理论,而且超越了这些判例和理论。20世纪初,美国判例法首次揭开公司面纱时,既没有以联邦立法为依据,也没有以各州的成文立法为依据。德国没有通过成文立法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与德国等国家通过判例法发现和适用公司面纱的立法思路不同,我国公司法将公司面纱制度升级为成文立法。这也符合大陆法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思考。我国立法者有足够的智慧和勇气将这一制度写入成文法,这是我国公司法对世界公司法的重大创举和贡献,中外公司现象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共性大于特殊性。因此,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解释和适用公司面纱揭开制度时,既要考虑中国市场经济背景下特有的公司现象,又要考虑全球公司现象的内在规律和普遍性,注意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在公司面纱揭开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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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