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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拥有合作作品的产权?
释义

1、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不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著者。合作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可以单独享有其创作部分的著作权,但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和独立作品按作者数进行分类。从逻辑上讲,这种分类方法是以“二分法”的形式将整个工作穷尽的。也就是说,当所有作品都被收集时,合作作品和独立作品是相辅相成的。从以上合作作品的概念可以看出,区分合作作品的依据应该是作者的数量,而不是著作权主体数量的变化可以改变作者的数量。也就是说,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作者的作品,而不是两个以上著作权人的作品。从本质上讲,上述观点混淆了“作者”和“著作权人”,从而混淆了“合作作品”和“共同著作权”
    一般来说,作者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和第一著作权人,例外情形应限于合同或法律规定,共有权的标准是著作权人的数量。它既包括合作作品在创作完成时已经确定的情形,也包括作品权利人从此变更为复数的情形。具体情形应当包括:(1)合作作品;(2)著作权人将著作权转让给两人以上;(3)著作权人将部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部分著作权人自行保管;(4)著作权人死亡的,二人以上继承或者遗赠;(五)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人分立,或者终止后由二人以上继承。作品的作者明显确定,创作后不变;然而,作品的正确地位是可以不断变化的。人们只能在一定时期内确定作品的著作权人数量。因此,在实践中,一部作品很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成为许多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合作作品完成后,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享,成为个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即使是合作作品,由于合同或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是一个人的著作权作品。可见,合作作品与共同著作权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合作作品特权的确定实质上是著作权的归属,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是,双方可以就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协商处理,但只有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处理。一方对著作权的使用有异议的,可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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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