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公司法》的困境分析 |
释义 |
为了规避投资风险,甚至欺骗公司债权人,一些不诚实的股东不惜注册五六家“糖葫芦公司”,以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其中,第一家公司专门收取他人的定金和预付款,再转嫁给第二家公司。第二家公司,作为二手货,然后转手给第三家公司,以此类推,最后跑到大股东手里。至于控股股东滥用公司地位,公司债权人往往“哑口无言吃黄连,说不清吃了什么”。债权人要起诉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时,法院往往以股东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立案。债权人对二、三手公司行使撤销权,但往往遭受一年以上的排除期,一些公司、企业的重组活动被称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实是为了逃避债务,欺骗债权人。我国1993年《公司法》没有规定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是法官无法处理流氓股东的主要原因。鉴于公司制度的普遍性而非特殊性,当今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一体化趋势,维护交易安全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使命之一,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司面纱揭开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他们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揭开企业的面纱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因此,不断完善我国公司面纱揭开制度将是一个长期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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