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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公司法》的困境分析
释义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为“法人人格否认”、“法人地位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例外”和“股东直接责任请求权”。指控股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避法定义务或责任,滥用公司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履行法律义务,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身份否认制度是以公司身份的存在为基础的。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存在瑕疵的,不存在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比公司制度晚了几百年。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一些自学成才的控股股东绞尽脑汁,使出“借箭草船”、“死而复生”、“扶壁清野”等伎俩,三十六计中的“脱壳金蝉”、“瞒天过海”、“漫天花开”、“暗渡陈仓”,肆意玩弄“拉木偶游戏”,滥用公司法人资格,非法侵占、转移公司财产,债权中止、欺诈、圈套债权人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讨债,公司就成了骨架公司和空壳公司。公司高管们经常互相说:“如果我们的公司管理不善,我们明天就会申请破产。”。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的股东,股东们往往会互相说:“我们的股东依法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清偿债权人债务的责任。”
        

    为了规避投资风险,甚至欺骗公司债权人,一些不诚实的股东不惜注册五六家“糖葫芦公司”,以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其中,第一家公司专门收取他人的定金和预付款,再转嫁给第二家公司。第二家公司,作为二手货,然后转手给第三家公司,以此类推,最后跑到大股东手里。至于控股股东滥用公司地位,公司债权人往往“哑口无言吃黄连,说不清吃了什么”。债权人要起诉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时,法院往往以股东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立案。债权人对二、三手公司行使撤销权,但往往遭受一年以上的排除期,一些公司、企业的重组活动被称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实是为了逃避债务,欺骗债权人。我国1993年《公司法》没有规定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是法官无法处理流氓股东的主要原因。鉴于公司制度的普遍性而非特殊性,当今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一体化趋势,维护交易安全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使命之一,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司面纱揭开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他们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揭开企业的面纱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因此,不断完善我国公司面纱揭开制度将是一个长期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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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