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关联交易与公司人格否认研究
释义
    [摘要]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透视关联交易的性质。在这一部分中,对关联交易的定义进行了探讨;相关主体的范围;关联公司的特征以及关联交易的控制和表现形式。第二部分:我国法人制度的立法问题是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根源。该部分分析了我国法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法人制度,建立关联交易制衡机制。第三部分: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防范关联交易,维护债权人利益。该部分分析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本质和特征;公司人格否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不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引入执行程序的原因,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在法律上与股东分离,是一种法律技术的运用。法人制度最初是为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方便公众和处置公共利益而产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竞争力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管理机制转变后,企业职能的完成不再由单一企业来完成,而是通过不同形式的企业合作来完成,由此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卫星系统”。然而,这种商业企业协会,或称为关联企业和关联企业,却越来越严重;外商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转移利润、偷税漏税,损害我国经济利益;而且,关联企业为了避税,采用转让定价等形式进行关联交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垄断市场、牟取暴利,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关联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虚构债务等手段逃避法院执行,一直困扰着法院的执行工作,加之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解决关联公司债务的审判与执行问题,迫切需要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如果法人的设立是为了非法目的,或者法人的设立倾向于反社会或者其他公共利益不允许,国家自然有权剥夺法人的人格,从而否定法人的存在。正如孟德斯鸠提出的“防止权力滥用,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本文试图揭示关联交易对债权人的危害,并从法律根源上探讨了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途径——建立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关联交易的定义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中称为“关联方交易”,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准则第24号”)中,称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这两个标准都将其定义为“在相关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件,无论是否收取价款。”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被视为关联方;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受同一方控制,也被视为关联方。此时,控制权是指决定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所谓重大影响,是指有权参与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而不是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主要方式有:派代表参加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参与决策过程、管理人员相互交流等。市场经济中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但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企业之间的一切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进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而且存在着利益关系,因此交易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给市场交易安全带来了负面影响
        (2)关联方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与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有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由第三方拥有或控制的企业。1998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条例(试行)》第四条规定,关联企业主要包括: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股份总数25%以上的;2; (二)第三人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的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三)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借款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的50%以上,或者由其他企业担保占企业借款资金总额的10%;(四)一个企业半数以上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名常务董事由另一个企业委派;(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其他企业提供特许经营权(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六)企业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包括价格、贸易条件)由其他企业控制或者供应的;(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商品(包括价格、交易条件)的销售受其他企业控制的;(八)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相关利益,包括家庭、亲属关系等。当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关联人的范围有不同的界定,有些是原则上的。是否为关联人取决于“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存在。如“24号标准”和中国的“标准”。其中一些被详细列出,以明确界定关联方的范围。可见,无论是原则性规定还是具体列举,关联人都不超过两类:法人或自然人。前者由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代表,后者由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需要注意的是,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二节规定了“应当立即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关联交易的处理原则、关联人的范围、回避措施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报告和公告义务、关联交易的豁免披露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关联交易最完整的规定是不作为关联交易的情形和关联交易中期报告的内容。本节将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人,并增加了明细表,超出了标准规定的范围。但是,不能说这一规定没有缺陷。例如,本节没有提及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关联人,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漏,因为关联人可能通过与子公司的不公平交易间接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为了防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有必要对关联方制定更为完善的规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4 5:4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