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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服务发明没有付费怎么办
释义

1、 如何处理无偿服务发明
    根据相关法律,第78条:专利权授予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达成协议的,也没有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方式和数额,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每年,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当提取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的2%以上或者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的0.2%以上,或者按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二)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专利使用费中提取不少于10%的报酬。如果你的发明已经获得授权,但公司没有给你任何奖励,你可以先和公司协商,讨论奖励的具体数额或内容。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当地知识产权局或者法院协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奖金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自专利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仍未支付奖金的,应当推定在岗发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发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给发明人。因此,发明实施后一年未支付当年应支付的报酬的,职务发明报酬纠纷的特殊性在于发明人与单位之间通常存在劳动关系,这就导致了发明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单位主张权利的过程中的顾虑
    因此,在时效认定方面也应充分考虑发明人报酬纠纷本身的特殊性,否则,《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立法目的,如奖励发明人、提高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进步和创新等,将难以实现,我们应该灵活处理诉讼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根据案件事实,对发明人辞职前单位应当支付给发明人但事实上尚未支付的报酬,应当以辞职之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点。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单位应当支付报酬的,诉讼时效按照上述区别计算。
    综上所述,《专利法实施细则》,本着鼓励发明创造的原则,规定职务发明报酬的诉讼时效从辞职开始。发明实施一年未支付报酬的,可以依法提出权利要求。实施发明人专利的,应当支付报酬的百分之十,可以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交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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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