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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法庭上判定婚姻无效应适用什么程序
释义

对于无效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有权向法院主张无效。对无效婚姻宣判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司法途径。因此,提出相关请求后,双方都必须出庭,但无效婚姻和正常离婚请求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那么,婚姻无效与否应当适用何种程序?
    婚姻无效与否应当适用何种程序?
    首先,从我国现行诉讼程序的规定来看,普通程序(包括相对于特别程序的简易程序)与特别程序的最大区别在于,普通程序采用的是二审终审制度,而特别程序采用的是一审终审制度,即:,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就无权上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控制特别程序的适用
    其次,正当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实现正当程序的首要原则是“法定程序”原则。第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通过列举明确了特别程序对上述四类案件的适用,并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二节至第五节对适用程序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第一百六十条总则的内容来看,“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实质上是法官的两种平行选择。笔者认为,其实质是指除上述四类案件明确适用特别程序外,具体部门法规定了特别程序的,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否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从现行同级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虽然对无效婚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第四,虽然《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有效性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适用程序没有相关规定,这并不意味着婚姻无效不能上诉。事实上,婚姻无效案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作出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因此,婚姻无效案件应当适用特别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笔者认为,在制度设计上不仅要局限于“婚姻效力”问题,还要充分考虑本案涉及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如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如何申请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患有婚前医学不宜结婚的疾病,(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必须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请: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宣告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宣告的,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近亲属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三)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宣告婚姻无效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病人有婚前医学上认为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幸存的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入被申请人名单。
    

3.在法定期限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无效的申请,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婚姻一方死亡的,由幸存的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双方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对无效婚姻认定的适用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法律规定的这类无效婚姻的一审审判结果是终审判决结果,而到庭后的具体庭审情况涉及夫妻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法院不能因为属于无效婚姻,我们应该忽略这两部分的正常审判工作,2020年新婚姻法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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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8: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