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二)未经合著人许可发表作品的,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单独发表为自己创作的作品的 (3)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以表演形式使用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展览、发行、电影制作、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的,(六)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视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以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金等行政处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牟利的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四)出版他人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六)复制、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的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节目。(七)制作、销售他人署名的艺术品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规定:“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复制、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录音录像(四)制作、销售他人署名的艺术品(二)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金,对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以及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被侵权人因犯本决定规定的罪而遭受损失的,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情节判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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